(2017)粤0307民初90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盛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赛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盛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瑞赛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9010-2号原告深圳市鑫盛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某,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瑞赛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该公司厂长。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鑫盛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1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郑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宏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