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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卫尊光与蒋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尊光,蒋彦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465号原告:卫尊光,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蒋彦武,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原告卫尊光与被告蒋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卫尊光提供被告蒋彦武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蒋彦武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原告卫尊光经本院告知后仍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蒋彦武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蒋彦武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卫尊光提供的被告蒋彦武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卫尊光的起诉。已收取原告卫尊光案件受理费731元,退回原告卫尊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振平审 判 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杨瑞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