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某、武汉市兴威城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武汉市兴威城木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岸区人,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市兴威城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号原辅材料*栋***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兴威城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1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3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3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兴威城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帐户上的存款34775元(含执行费)。该案款已由申请执行人刘某领取。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市兴威城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已领取了该案款,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16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建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雷 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