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君荣与吴志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君荣,吴志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107-1号原告:吴君荣,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吴志旺,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原告吴君荣与被告吴志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吴君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君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吴君荣负担。审 判 长 XX平人民陪审员 江高梦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二0一七年月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程紫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