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30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谢志鹏、黄裕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志鹏,黄裕雄,曾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30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志鹏,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黄裕雄,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曾文英,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志鹏与被执行人黄裕雄、曾文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黄裕雄、曾文英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负担相应的执行费用,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黄裕雄、曾文英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黄裕雄名下拥有房产被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谢志鹏已经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裕雄、曾文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谢志鹏。申请执行人谢志鹏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0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健执行员 吴建泽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