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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春申请执行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205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男,生于1974年1月21日。被执行人左军,男,生于1970年11月26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23民初105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王春申请执行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网上银行、房屋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工商等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左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邻水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3民初10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华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