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抗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占山与龙江县守信粮食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龙森经贸有限公司、吕天凤、崔世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占山,龙江县守信粮食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龙森经贸有限公司,吕天凤,崔世昌,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抗88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占山,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龙江县守信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江县龙江镇市场街教育局建筑工程公司新华书店一层013号。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该公司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市龙森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清路2号。法定代表人:尹洪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天凤,女,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世昌,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申诉人周占山因与被申诉人龙江县守信粮食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龙森经贸有限公司、吕天凤、崔世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商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17]2300000000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单一琦审判员 罗林成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莉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