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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国文与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文,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2150号原告:陈国文,男,1952年1月4日生,汉族,青岛市市南区仙居路23号101户。被告: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87号。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 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克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