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薛龙与王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龙,王杜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988号原告:薛龙,男,1990年9月14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X组人,农民。被告:王杜娟,女,1996年1月16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龙与被告王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亚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吕娇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