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执8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暴新成与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暴新成,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8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暴新成,男,汉族,1939年2月15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万善街建业熙和府第壹幢*单元贰层*户。法定代表人王磊,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磊,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开封市龙亭区。暴新成申请执行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暴新成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暴新成向我院申请撤销对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的本次执行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暴新成申请执行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沈佳丽审判员 靳军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闫景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