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1187林光玉与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光玉,王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1187号原告林光玉,男,1976年3月3日生,汉族,住泗洪县。被告王金龙,男,197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光玉诉被告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光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光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3元,由原告林光玉负担。审 判 长 吴明燕人民陪审员 钱卫芳人民陪审员 沈炳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汉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