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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1187林光玉与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光玉,王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1187号原告林光玉,男,1976年3月3日生,汉族,住泗洪县。被告王金龙,男,197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光玉诉被告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光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光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3元,由原告林光玉负担。审 判 长  吴明燕人民陪审员  钱卫芳人民陪审员  沈炳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汉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