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执4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侯敏峰与张国昌、彭正英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敏峰,张国昌,彭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4369号之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6)沪0106执4369号签发__________复核___________拟稿___________月日月日月日打字______校对______监印______打印份数______申请执行人侯敏峰,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静安区西康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张国昌,男,194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黄浦区。被执行人彭正英,女,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黄浦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敏峰与被执行人张国昌、彭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轮候冻结了两被执行人各自名下的养老金账户,暂时无法执行。另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无银行帐户、证券、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沈国敏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金佩珏审判员沈国敏审判员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书记员刘思超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