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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郑州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203号原告:平顶山市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付成,男,1966年2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军岭,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被告:郑州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丙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州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91元,减半收取5245.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若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