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唐玉梅诉陈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玉梅,陈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81民初1830号原告:唐玉梅,女,汉族,1954年5月15日出生,住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陈影,女,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唐玉梅与被告陈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由审判员梁明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玉梅、被告陈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玉梅诉称,2015年4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2分,约定2016年4月28日还款,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期限届满被告不偿还此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陈影辩称,借款事实存在,同意还款,当时给我的现金,在检察院对面的一个车库里交付的,现在我手里没钱,我得过几个月能还上欠款。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陈影出具的借据一张作为证据,证实欠款事实及约定利息。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被告未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根据以上认定的有效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4月29日,被告在原告借款700,000.00元,约定月利2%,被告陈影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唐玉梅与被告陈影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原告唐玉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被告陈影应及时给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判决如下:被告陈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唐玉梅欠款700,000.00元,并以前述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2%月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00元,减半收取5,400.00元,由被告陈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明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沈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