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执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吴华与胡中华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华,胡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华,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芜湖市中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胡中华,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执行吴华与胡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中华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可执行车辆,无可执行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根建审判员 沈世鸿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轲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