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学文、郑瑞伟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学文,郑瑞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2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文,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从智,河南开物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瑞伟,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上诉人张学文因与被上诉人郑瑞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一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一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学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2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赵淑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姚显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