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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4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华亭县银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崔银杰、陈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亭县银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崔银杰,陈汉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946号原告:华亭县银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华亭县策底镇。法定代表人:欧怀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古鹏,陕西标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银杰,男,现年34岁,住华亭县。被告:陈汉伟,男,现年38岁,住平凉市崆峒区。原告华亭县银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崔银杰、陈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石灰款175474.40元;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至10月,两被告先后从原告处拉走石灰约1360吨,每吨385元,货款525474.40元。经原、被告双方2015年5月18日对账确认,两被告先后支付了货款35万元,剩余货款175474.40元,两被告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脱,至今没有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电话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法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告不明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华亭县银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9元,退还原告华亭县银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秀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石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