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3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国峥与李现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峥,李现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180号原告李国峥,男,生于1965年10月30日,汉族,住禹州市颍河路市。委托代理人周国亮,禹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现增,男,生于1960年2月17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峥诉被告李现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峥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国峥负担。审判员 :马会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晓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