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施超申请执行侯佰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超,侯佰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229号申请执行人:施超,男,199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侯佰志,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佰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通过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侯佰志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赔偿款66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未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施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彭彦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