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延边鹰达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延边利安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鹰达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延边利安石化有限公司,田平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延边鹰达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法定代表人杜春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延边利安石化有限公司,暂无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田平安,经理。被执行人田平安,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延边利安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延边鹰达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边利安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延边鹰达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18,086.56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用9,4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边利安石化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延边利安石化有限公司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原油预付款80万元,该笔款项冻结以后已被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扣划至该院账户,现本案申请人已向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因需等待执行异议结果,经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延边利安石化有限公司、田平安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