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4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矿宏业锦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矿宏业锦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矿宏业锦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凉水河路10号1、2层10-8室。法定代表人:张三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新虹,男,中矿宏业锦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锦,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北京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矿宏业锦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6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矿宏业锦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锦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上诉人中矿宏业锦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原审原告刘锦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刘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607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刘锦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刘锦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中矿宏业锦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 磊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 助理 叶康喜书 记 员 罗娇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