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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孔庆强与韶关市曲江区运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许志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强,韶关市曲江区运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许志豪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民初509号原告:孔庆强,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韶关市曲江区运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中乡村上门小组河边瓦厂。法定代表人:何向军。被告:许志豪,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瑶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孔庆强与被告韶关市曲江区运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许志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庆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韶关市曲江区运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被告许志豪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孔庆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韶关市曲江区运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支付工资人民币73000元给原告;二、被告许志豪对支付拖欠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韶关市曲江区运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聘请原告为公司行政管理人员兼公司采购。2016年11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韶关市曲江区运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欠原告工资73000元,并立具欠条给原告收执。欠条约定支付工资由被告许志豪作担保,但被告立具欠条后至今未付分文。为此,请求法院给予解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韶关市曲江区运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被告许志豪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韶关市曲江区运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欠原告工资73000元及被告许志豪担保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由于被告未出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韶关市曲江区运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在2014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聘请原告为公司行政管理人员兼公司采购,为其工作。2016年11月30日,经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关系,结算后被告韶关市曲江区运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欠原告73000元工资,并立具欠条给原告收执。欠条内容为:韶关市曲江区运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欠孔庆强工资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止,共人民币柒万叁仟元正,¥73000元;被告许志豪自书担保人并签名;公司法人何向军签名并有公司盖章。立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请。本院认为,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被告韶关市曲江区运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聘请原告为其工作,理应支付工资,双方协商结算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被告韶关市曲江区运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在与原告结算工资并立具欠条后至今未予支付,实属不妥。由于欠条未约定支付时间,原告有权随时要求履行,为此,原告要求被告韶关市曲江区运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支付工资73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志豪为被告韶关市曲江区运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资进行担保,并未与原告约定保证方式,依法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许志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韶关市曲江区运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被告许志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案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韶关市曲江区运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工资73000元给原告孔庆强。二、被告许志豪对判决书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8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建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赖莲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