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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执字第6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牟香云、崔爱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香云,崔爱英,崔爱苑,崔田进,于守美,刘永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689-1号申请执行人牟香云,女,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申请执行人崔爱英,女,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崔爱苑,女,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崔田进,男,193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申请执行人于守美,女,194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永庆,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蓬莱市。申请执行人牟香云、崔爱英、崔爱苑、崔田进、于守美与被执行人刘永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栖民一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永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茌平县支行车站营业所6217994710005643826号账户的存款30040元扣划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 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