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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母汉文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母汉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1刑初12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母汉文,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曾于197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2年7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6年11月因打架被劳动教养一年:1988年7月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劳动教养二年;1991年11月因犯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3年7月因打架被劳动教养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3月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富环,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母汉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母汉文、辩护人王富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妻刘某2、天津市和平区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8日8时许,被告人母汉文在本市和平区宜昌道新兴菜市场,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1发生矛盾,用拳殴打被害人刘某1面部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1双侧鼻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为轻伤二级;鼻中隔骨折为轻微伤;双侧鼻腔可见陈旧性血痂为轻微伤。经司法精神病鉴定,被告人母汉文案发期间的精神状态诊断为“无精神病”;在实施作案行为时有辨认和控制力,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母汉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及轻微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母汉文拘役,可以适用缓刑。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表示因已获得赔偿,对被告人母汉文的行为给予谅解。被告人母汉文对被指控的事实、定性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定性不表异议,提出被告人母汉文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谅解;与被害人动手是一时冲动,能够认罪,希望对被告人母汉文从轻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8日8时许,被告人母汉文在本市和平区宜昌道新兴菜市场,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1发生矛盾,遂用拳殴打被害人刘某1面部致其受伤。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2日将母汉文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1双侧鼻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鼻中隔骨折,鉴定为轻微伤;双侧鼻腔可见陈旧性血痂,鉴定为轻微伤。经司法精神病鉴定,被告人母汉文案发期间的精神状态诊断为“无精神病”;在实施作案行为时,有辨认和控制力,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法院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母汉文赔偿其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母汉文赔偿了被害人刘某1经济损失,刘某1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对母汉文的行为予以谅解。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8日9时许,其在和平区同安道新兴菜市场通道遇见母汉文,以前俩人曾因小矛盾发生口角。这次母汉文又数落其,其说他,俩人矫情几句,母汉文就用拳头打其鼻子致流血,母汉文离开,其借电话报警后到派出所。其没有打对方,打架时没有别人参与。其患有精神病三级残疾。2、证人尤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8日9时许,其在新兴菜市场摊位干活时,见经常来其摊位一姓刘的男子(刘某1)鼻子流血,该男子说被人打了,找其借手机报警。后听市场的人说在市场通道被姓母的男子(母汉文)打的,母汉文住菜市场附近。其不知道因何打架。3、证人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28日9时许,其在新兴菜市场摊位,听到市场里有人大喊“你打我,你别走”,是经常来菜市场溜达的刘老头(刘某1)的声音。又听见一个男子的声音说“我就打你了,你再说我,我还打你”。这个声音其也熟悉,是邻居(母汉文)。其跑出去看到刘某1坐在地上,鼻子流血,打人的人已离开。刘某1经常到市场溜达,经常自言自语。母汉文住其楼上,见面打招呼,其熟悉俩人的声音。指认出7号照片母汉文是其听到“我就打你了,你再说我,我还打你”的男子,是住其楼上的邻居。10号照片刘某1是被打后鼻子流血的男子。4、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丈夫刘某1患有精神疾病,平时自言自语。5、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刘某1被打伤情。经鉴定,刘某1双侧鼻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鼻中隔骨折,鉴定为轻微伤;双侧鼻腔可见陈旧性血痂,鉴定为轻微伤。6、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母汉文案发期间的精神状态诊断为“无精神病”;在实施作案行为时,有辨认和控制力。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7、残疾人证,证实2009年12月3日,母汉文被确定为精神二级残疾;2009年8月26日,刘某1被确定为精神三级残疾。8、案件来源、抓获经过、110接警单,证实2015年12月28日9时许,被害人刘某1报警称,在新兴菜市场内与母汉文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母汉文打伤。当日受理为治安案件,2016年2月5日,经鉴定刘某1为轻伤,转为刑事案件,2016年3月2日,民警电话联系母汉文,母汉文称在天津第一中心医院门前等民警,后民警到该处将母汉文传唤至派出所。9、协议书、撤诉书,证实2017年5月31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母汉文赔偿被害人刘某1经济损失,被害人刘某1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对母汉文的行为予以谅解。10、被告人母汉文的口供,供述2015年12月28日9时许,其在新兴菜市场走道处遇见刘某1,以前刘某1总在其面前嘟嘟。这天刘某1又在其面前嘟嘟,还要跟其比划。其烦他,对他说“你躲开我这,快滚”。他不走,还对其比划,其用拳头朝刘某1脸上打了一下,刘某1坐地上,其离开了。2016年3月2日15时许,接民警电话向其了解打架的事,其说在一中心医院附近,民警说开车来接,其在那等着,后民警将其传唤至派出所。其患有精神病二级残疾。以上证据,业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间形成锁链,且查证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母汉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母汉文有如下量刑情节:还造成被害人一处轻伤、二处轻微伤,可酌情从重处罚;接民警电话得知了解对被害人伤害一事时主动告知所处位置、等待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尽所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历史上曾被判刑,可酌情从重处罚;患有精神疾病二级残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母汉文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所提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母汉文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 媛代理审判员  潘玉良人民陪审员  孔令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雯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