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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闫福、周琴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福,周琴,严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81执579号申请执行人闫福,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申请执行人周琴,女,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被执行人严之军,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闫福、周琴与被执行人严之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委托我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严之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严之军名下位于广西东兴市新华路398号金源天鹅湖5栋1单元0505号房[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智德执行员  林新宇执行员  黄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菁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