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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1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玉昆申请执行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昆,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1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玉昆,男,汉族,1966年4月18出生。代理人李玉昆,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裴军,男,汉族,1957年5月11日出生。关于李玉昆与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郑民四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玉昆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裴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7年3月1日将被执行人裴军纳入失信人名单。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查询及到郑州市、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裴军名下有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南、秦岭路西8号楼1层101(预售合同备案号为11891296)、中原区淮河路南、秦岭路西8号楼1-2层102(预售合同备案号为11891305)、中原区淮河路南、秦岭路西8号楼1-2层105(预售合同备案号为11865285)、中原区淮河路南、秦岭路西8号楼1-2层106(预售合同备案号为11911421)、中原区淮河路南、秦岭路西8号楼1-2层107(预售合同备案号为11911424)、中原区淮河路南、秦岭路西8号楼1-2层108(预售合同备案号为11911456)、中原区淮河路南、秦岭路西8号楼1层109(预售合同备案号为11891309)、中原区淮河路南、秦岭路西8号楼1层111(预售合同备案号为11865287)和位于安阳市北关区豆腐营办事处轻工路4号向阳新村9号楼3单元1层3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安阳市北关区字第私1331025120号);安阳市文峰区南关街道办事处迎春西街纺织品采购供应站家属院6号楼3单元1层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安阳市文峰区字第私1131025290号);安阳市文峰区南关街道办事处迎春西街纺织品采购供应站家属院6号楼2单元1层1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安阳市文峰区字第私1131025291号)房产,本院除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上述查封房产均为轮候(轮四以上)查封,本院无法对轮候查封房产进行处置。根据执行工作需要,经申请人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张国杰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吕茜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