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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光立与李光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立,李光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2855号原告:李光立,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李光振,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立与被告李光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立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李光振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立撤回对被告李光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光立负担。审判员  高天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秦岭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