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光立与李光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立,李光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2855号原告:李光立,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李光振,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立与被告李光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立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李光振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立撤回对被告李光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光立负担。审判员 高天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秦岭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