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玉莲与汤文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莲,汤文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280号申请人:陈玉莲,女,汉族,1954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汤文盛,男,汉族,1945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莲与被执行人汤文盛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到位5000元。本院依据(2016)川0116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汤文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但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陈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