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陶海波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645号移送部门: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陶海波,男,汉族,1978年12月16日生,无业,初中文化,住兰州市西固区新和路235号14室(身份证号码6201041978********)陶海波盗窃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的(2013)西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对陶海波处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陶海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17年4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陶海波仍未交纳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海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000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陇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