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正兵、邓县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兵,邓县,邓凯涛,邓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1刑初52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正兵,男,1978年1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私营业主,。2016年4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6月8日被取保候审,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小平、刘冰清,上海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邓县,男,1986年1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2016年4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劢,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邓凯涛,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2016年4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辩护人应朝霞,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邓坤,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2016年4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辩护人丁诗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正兵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邓县、邓凯涛、邓坤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正兵及其辩护人李小平、刘冰清,被告人邓县及其辩护人李劢,被告人邓凯涛及其辩护人应朝霞,被告人邓坤及其辩护人丁诗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故意伤害的事实被告人刘正兵于2016年4月17日开始在南昌县昌南新城芳草路与金某二路附近经营芳草路菜场,邓某1和则在上述地点附近经营景某名郡菜场。2016年4月19日因芳草路菜场的菜贩将菜摊摆在芳草路菜场外的公共道路上,在邓某1和经营的景某名郡菜场内担任管理员的被告人邓凯涛、邓坤、邓县,以在路口摆摊影响进出以及影响景某名郡菜场生意为由,要求芳草路菜场的菜贩挪走菜摊。被告人刘正兵以及万某1、李某1阻止其菜场的菜贩挪摊,与被告人邓凯涛、邓坤、邓县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邓坤、邓凯涛、刘正兵均有受伤。经鉴定,邓坤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邓县的伤情为轻微伤。二、聚众斗殴的事实2016年4月19日的上述冲突发生后,被告人刘正兵与黄某、涂某等人商议,邀集社会不良青年准备于次日反击景某名郡的人员。当日晚上由涂某、方佳文(身份待核)二人分别持身份证在刘某2、刘正兵等人经营的芳草路菜场旁边的“独一家商务宾馆”内开房,让方某等十余名社会不良青年入住。2016年4月20日8时许,刘正兵、黄某、涂某、刘某2与上述社会不良青年共同在独一家宾馆守候景某名郡菜场的人员,上述社会不良青年的带头人“牛仔衣”也到场(身着牛仔衣,驾车到场,身份待核,暂以“牛仔衣”代称)。当日9时许,当被告人邓凯涛、邓坤、邓县再次来到芳草路菜场的公共道路上要求摆摊的菜贩移走菜摊时,刘正兵等人邀集的社会不良青年经“牛仔衣”等人指示,追打邓凯涛等人。邓凯涛、邓坤、邓县等人躲避追打,并在邓某1和的带领下,与邓某2等人持鱼叉、钢管等物,反过来追打上述社会不良青年,上述社会不良青年逃回独一家宾馆内躲避。黄某等人持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准备回击,但因邓某1和等人气势强盛,而悄悄退去。邓某1和与被告人邓凯涛、邓县、邓坤等人发现被告人刘正兵在独一家宾馆门口,于是持钢管、鱼叉等物追打刘正兵,刘正兵躲至该宾馆内,邓某1和、邓凯涛、邓坤、邓县等人持钢管、鱼叉等物打砸独一家宾馆的大门玻璃等处,随后继续打砸芳草路菜场一些菜贩的菜摊,并打砸刘正兵停放在马路上的轿车。经鉴定,邓某1和、邓凯涛、邓县、邓坤等人打砸车辆与宾馆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13372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举证了被告人刘正兵、邓坤、邓县、邓凯涛的供述;证人刘某3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监控视频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正兵与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正兵与他人共同邀集多人,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准备工具意与他人对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凯涛、邓县、邓坤与他人共同持械,与他人斗殴,打砸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3372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正兵辩称,2016年4月19日邓坤手上的伤不是他造成的;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犯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被告人刘正兵的辩护人辩护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刘正兵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邓坤的骨折系刘正兵所致。2、被告人刘正兵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刘正兵主观上没有与邓坤等人斗殴的故意,客观上双方人员只是相互追逐,并没有发生相互打斗。3、被告人刘正兵具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刘正兵的行为已取得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县、邓凯涛、邓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对构成聚众斗殴罪均有异议。被告人邓县的辩护人辩护认为: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聚集他人准备与对方次日斗殴的想法,在突然遭遇对方追打后也来不及组织、聚集他人,被告人持械发起反击是人性的本能。同时被告人没有斗殴的故意,在回追过程中未发生严重的斗殴场面,被告人有条件强行冲进宾馆,但仅砸了宾馆玻璃门而未殴打他人。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3、刘正兵一方对本案的发生具有在先过错。4、被告人的行为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凯涛的辩护人辩护认为: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在突然遭遇对方追打后没有纠集或策划殴打对方的时间,故本案无事先聚众行为。被告人手持钢管的目的是为了反抗并驱赶殴打他们的社会不良青年,而不是为了斗殴,被告人发现刘正兵等人躲在宾馆后也未强行闯入,更未使用工具殴打对方。事发地点为独一家宾馆门口,没有临大街,并非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3、刘正兵一方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4、被告人的行为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坤的辩护人辩护认为: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无事先预谋的纠集行为,也不属于为了斗殴而实施临时纠集,故不存在聚众行为。邓坤等人的铁棍击打的方向均是朝着刘正兵,目的在于报复刘正兵个人,殴打的对象也只是刘正兵,故不存在互殴的故意。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3、刘正兵一方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4、被告人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其行为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的事实被告人刘正兵于2016年4月17日开始在南昌县昌南新城芳草路与金某二路附近经营芳草路菜场,邓某1和则在上述地点附近经营景某名郡菜场。2016年4月19日因芳草路菜场的菜贩将菜摊摆在芳草路菜场外的公共道路上,在景某名郡菜场内担任管理员的被告人邓凯涛、邓坤、邓县,以在路口摆摊影响进出以及影响景某名郡菜场生意为由,要求芳草路菜场的菜贩挪走菜摊。被告人刘正兵及万某1、李某1阻止其菜场的菜贩挪摊,而与被告人邓凯涛、邓坤、邓县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邓坤、邓凯涛、刘正兵均有受伤。经鉴定,邓坤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邓县的伤情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4月19日上午9时许,昌南新城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昌南新城金沙二路与芳草路交界处有人打架。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9日晚上他和刘正兵在一起时,看到刘正兵头部受伤,就问怎么回事,刘正兵说在昌南新城被菜场的人打了。3、证人涂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芳草路菜场的老板,刘正兵是菜场主管,各占50%股份。2016年4月19日早上八点来钟,景某名郡菜场的5个人到芳草路菜场门口叫那些摆摊卖菜的人走,刘正兵就说对方没有权利叫摊主走,但是景某名郡的人就一定要求摊贩走,后面还用脚踢了摊主的菜,刘正兵就上去阻止,双方就打起来了,当时是刘正兵报的警。他这边动手的人有他、李某1、万某1、刘正兵,对方动手的有邓凯涛等人。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他在芳草路菜场工作。2016年4月19日早上,他、刘正兵、涂某、万某1与景某名郡菜场的人因菜摊摆放问题发生冲突并打架。4、证人万某1的证言,证实他在芳草路菜场工作。2016年4月19日早上,他、刘正兵、李某1与景某名郡菜场的人因菜摊摆放问题发生冲突并打架。5、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芳草路菜场的菜农,2016年4月19日早上,芳草路菜场的刘正兵、李某1、万某1与景某名郡菜场的人因菜摊摆放位置发生冲突引发打架,刘正兵、李某1、万某1三人受伤。6、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她在芳草路菜场有摊位,2016年4月19日早上,芳草路菜场的老板等四人与景某名郡菜场的人因菜摊摆放位置发生冲突引发打架,她的菜被双方踩烂。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邓坤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系钝力作用所致,伤情为轻伤二级,8、人体轻微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实邓县的伤情为钝力致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9、视听资料,证实2016年4月19日刘正兵、涂某等人与邓坤、邓凯涛等人发生了打架。通过监控视频可见,2016年4月20日9点07分,邓坤持棍的右手腕处有膏药。10、被告人刘正兵的供述,供认2016年4月19日因景某名郡菜场的管理员阻止芳草路菜场的菜农在外面摆摊,他与对方发生口角,与对方打起来。对方参与的人员包括有邓凯涛、邓某1和的二个侄子。他这方是自己、万某1、李某1、涂某。双方都是用拳头,他们这边是用拳头朝对方身上乱打。11、被告人邓凯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在景某名郡菜场工作,2016年4月19日早上,因他们搬动了芳草路菜场一个菜贩的菜摊,刘正兵和一个胖胖的手下上前拉扯他和邓坤的衣服,有人一拳打在邓坤的嘴巴上。他和刘正兵打在一起,邓坤与那个手下打在一起,涂某打了他二拳。邓县也在现场打架了。邓坤、邓县的手肿了。邓坤右手是4月19日被刘正兵与那个胖胖的管理员打的,当天邓坤右手手背就肿了并说手背好痛。12、被告人邓县的供述,供认他在景某名郡菜场工作,2016年4月19日早上,邓凯涛、邓坤、李某2和他四人让芳草路菜贩不要在路口摆摊,刘正兵就要菜贩不要收摊,邓坤就踢了菜摊,刘正兵就拉住邓坤,推了邓坤一下,后邓坤、邓凯涛就动手打了刘正兵。后对方三个年轻人过来与他们对打,双方互相打了几拳头。当时是涂某、刘正兵、一个胖胖的管理员,和他、邓坤、李某2对打,邓坤开始和刘正兵打,他上前打刘正兵,刘正兵就与他对打,那个胖胖的管理员就去打邓坤,李某2被涂某打了几拳。邓坤的右手当天受伤肿的很大,后看到邓坤手上有膏药。13、被告人邓坤的供述,供认他在景某名郡菜场工作,2016年4月19日上午10点左右,芳草路菜场的摊贩在路口外摆摊子,挡到了景某名郡菜市场的路,他们劝摊贩搬走,但是芳草路菜场管理员就是不让。他们移动了一下芳草路菜市场摊贩的摊子,芳草路管理员就对他打了几拳头,他们的一个约60多岁的管理员过来劝架也被对方打了几拳头,这样他们这边三个人同对方四五个打了起来。他这方有邓凯涛、邓县、对方是四五个芳草路菜市场管理员。打完后,他就发现自己的手肿了,就贴了膏药,当天晚上他的手已经完全不能动了,不能握拳。上述证据,已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刘正兵提出的2016年4月19日邓坤手上的伤不是他造成的,其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刘正兵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邓坤的骨折系刘正兵所致的意见。经查,证人涂某、李某1、万某1的证言与被告人李某3、邓县、邓坤、邓凯涛的供述互为印证,共同证实了2016年4月19日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且打斗场面较为混乱的事实,且上述人员均参与了当天的打斗。被告人邓县、邓坤、邓凯涛的供述共同证实2016年4月19日当天邓坤的右手就受伤肿痛并贴了膏药,另外监控视频显示的2016年4月20日9点07分邓坤持棍的右手腕处贴有膏药也印证了被告人邓县等三人所述的真实性。综上证据分析,邓坤的右手系在2016年4月19日被刘正兵等人打伤,且在案证据反映邓坤无受伤后另被他人所伤的情况,邓坤亦不存在伤后再自伤的可能,据此可以认定刘正兵等人在2016年4月19日的打斗中造成了邓坤轻伤二级的伤情,刘正兵应对己方人员共同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对被告人刘正兵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聚众斗殴的事实2016年4月19日的上述冲突发生后,被告人刘正兵与黄某、涂某等人商议,邀集社会不良青年准备于次日反击景某名郡的人员。当日晚上由涂某、方佳文(身份待核)二人分别持身份证在刘某2、刘正兵等人经营的芳草路菜场旁边的“独一家商务宾馆”内开房,让方某等十余名社会不良青年入住。2016年4月20日8时许,刘正兵、黄某、涂某、刘某2与上述社会不良青年共同在独一家宾馆守候景某名郡菜场的人员,上述社会不良青年的带头人“牛仔衣”也到场(身着牛仔衣,驾车到场,身份待核,暂以“牛仔衣”代称)。当日9时许,当被告人邓凯涛、邓坤、邓县再次来到芳草路菜场的公共道路上要求摆摊的菜贩移走菜摊时,刘正兵等人邀集的社会不良青年经“牛仔衣”等人指示,追打邓凯涛等人。邓凯涛、邓坤、邓县等人躲避追打,并在邓某1和的带领下,与邓某2等人持鱼叉、钢管等物,反过来追打上述社会不良青年,上述社会不良青年逃回独一家宾馆内躲避。黄某等人持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准备回击,但因邓某1和等人气势强盛,而悄悄退去。邓某1和与被告人邓凯涛、邓县、邓坤等人发现被告人刘正兵在独一家宾馆门口,于是持钢管、鱼叉等物追打刘正兵,在刘正兵躲进宾馆后又持钢管、鱼叉等物打砸独一家宾馆的大门玻璃等处,随后继续打砸芳草路菜场一些菜贩的菜摊,并打砸刘正兵停放在马路上的轿车。经鉴定,邓某1和、邓凯涛、邓县、邓坤等人打砸车辆与宾馆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3372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20日早上8点多,他坐刘正兵的车来到昌南新城芳草路菜场,刘正兵站在独一家宾馆门口与宾馆老板聊天,他就去吃早点。吃完早点他看到八九个男子手持钢管鱼叉等在砸独一家商务宾馆大门,这些人敲碎了宾馆的玻璃门后把芳草路菜场门口的菜摊掀掉,并绕到芳草路与金沙二路交界处,用铁根等工具砸刘正兵的黑色本田越野车。刘正兵等人就躲在宾馆里,他想去救刘正兵,就在附近拿了一根搭菜棚用的钢管冲到独一家宾馆大门,扬起钢管想打对方的人,但又不敢打,钢管没有打下去,这样反复了二次后将钢管抛到地上。2、证人涂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20日上午他在独一家宾馆里听到了打砸的声音,后听见警笛声才出来的。听说是景某名郡的工作人员打砸了宾馆。3、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独一家宾馆的股东之一。2016年4月20日9时许,他在宾馆大门口看见宾馆大厅、门口站了一伙年轻人,其中一个男子叫方某。后面刘正兵和涂某过来与那伙年轻人聊天。当时景某名郡菜场的四五个管理员在宾馆门口赶菜贩子,当这四五个管理员经过宾馆门口往景某名郡菜场走,宾馆这伙人大约有七八个男子冲出去追赶那些管理员。过了几分钟,这伙七八名男子跑回来,景某名郡菜场的人拿了鱼叉、铁根在后面追赶。这七八名男子有些跑进了宾馆,有些跑到芳草路菜场里面。景某名郡的人就用鱼叉、铁棍将宾馆二片玻璃砸毁,其中一个高个男子用鱼叉刺他,但是没有刺中。另外一个男子用铁棍打到他的腰部,他腰部受伤了。他外甥李某1也被对方用铁棍打伤。4、证人万某2的证言,证实她是独一家宾馆的老板。2016年4月20日早上九点左右,景某名郡农贸市场那边五六个人到芳草路菜场这边叫芳草路的菜贩不要把摊子摆到外面,双方为此发生冲突。景某名郡菜场的人就被十多人打跑了。过了十多分钟,几个追打景某名郡菜场工作人员的人逃到宾馆来,芳草路菜场老板刘正兵也到了宾馆门口,景某名郡菜场的五六个人带着铁棍和鱼叉过来要找那些打他们的人。他们到宾馆动手打了刘正兵、李某1、她老公刘某2,刘正兵逃到宾馆里了。李某1的头部腰部被铁棍打了,刘某2手臂和腰部都被打伤了。因怕闹事,她和李某1、刘某2就关上玻璃门把景某名郡菜场的人堵在外面,对方用铁棍把玻璃门给打坏后就走了。几分钟后又返回把宾馆门口的灯给砸了。5、证人刘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是独一家宾馆的员工。2016年4月19日下午6点多钟,一个叫涂某和一个叫方佳文的人到宾馆各开了一间房,房号是8216和8219。经辨认,辨认出涂某和方某是开房的人。6、证人邓某1和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20日早上,他在景某名郡菜场二楼办公室,突然侄子邓凯涛、邓坤、邓县和李某2被十多个人追打到办公室。其中四五个人冲到办公室要打人,于是他和侄子就拿了铁棍赶对方,对方就跑了。之后他带着邓凯涛、邓坤、邓县和李某2追那些人,一直追到了芳草路菜场。后来他哥哥邓有和、嫂子熊某,侄子邓某2等人也过来了。他们发现其中有几个人追打他侄子的人躲在独一家宾馆内,于是他们就用铁棍把宾馆的玻璃门砸了。后来他侄子在芳草路与金沙二路交界处发现了刘正兵的黑色本田轿车,因为这些追打他侄子的人是刘正兵和涂某叫来的人,于是他侄子就用铁根砸刘正兵的本田轿车的车窗玻璃。最近他和刘正兵因为菜场竞争有矛盾,有冲突。7、监控视频,证实2016年4月20日独一家宾馆外的监控摄像头所拍摄的事发时段画面显示:刘正兵、涂某、黄某、刘某2与所邀集的社会青年,在独一家宾馆内外守候景某名郡的管理员,当景某名郡的管理员经过独一家宾馆时,追逐殴打景某名郡的管理员;而后景某名郡的邓某1和等人持鱼叉、钢管等物反追逐上述人员到独一家宾馆,并对站在独一家宾馆外的刘正兵、涂某等人进行殴打,刘正兵、涂某等人躲进独一家宾馆内,邓某1和等人又砸打独一家宾馆的玻璃,宾馆外的菜摊及刘正兵的汽车;刘某2、黄某等人持钢管、鱼叉等欲攻击邓某1和等人,但因邓某1和等人气势较盛而放弃。在独一家宾馆内,刘某2指示牛仔衣男子、方某等人进行躲藏,并在警察到场前,特意让牛仔衣男子等社会青年全部躲藏至二楼特定房间,并未向警察说明;刘正兵、刘某2与方某、牛仔衣男子等人在二楼共同商量。在视频中,可见事发地点是公共场所,且人员来往多,社会影响恶劣。8、开房押金单,证实2016年4月19日晚,涂某、方佳文二人分别持身份证在独一家商务宾馆开了两间房。9、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涉案车辆赣M×××××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3372元。10、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邓凯涛、邓县、邓坤与刘正兵、刘某2、黄某等人达成调解,双方的赔偿责任相互抵消,双方均无需向对方支付任何赔偿,相互谅解。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刘正兵、邓坤、邓县、邓凯涛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4月20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2、归案说明、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4月20日刘正兵、邓县、邓坤、邓凯涛自行前往昌南新城派出所说明情况,同日均被行政拘留,2016年5月4日,均被刑事拘留。13、被告人刘正兵的供述,供认他于2016年4月19日与景某名郡的人冲突报案后,他和涂某商量怕景某名郡的人又来找麻烦,涂某就说请社会上的人到菜场等着,如果景某名郡的人再来就让这些社会上的人动手,他同意了。涂某说会联系人。次日早上9点,他和王某到了独一家宾馆,涂某和方某带来的十来个人从宾馆冲出来追打从芳草路菜场过来的景某名郡菜场的人。景某名郡的人就往自己菜场跑,他们叫来的年轻人就在后面追,他和涂某、王某就在独一家宾馆门口站着。过了一、二分钟,他看到景某名郡的邓某1和、邓凯涛、邓坤等六、七个人拿着铁根、鱼叉反过来追打他这方的十来个年轻人,涂某就跑了。后他这方的十来人就躲到独一家宾馆。邓某1和等人追来时他看到王某拿了一根铁棍在手。邓某1和等人看到他在门口就冲上前用铁棍打他,他用手挡开邓某1和的铁棍后就跑到宾馆里去了。宾馆服务人员将邓某1和等人挡在宾馆门口。过了二三十分钟他出来,就看到他的车被砸了,独一家宾馆的玻璃大门被打坏。听说还打了宾馆人员,他这方的小李头部被打破了。14、被告人邓凯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6年4月20日早上8点半左右,他和邓县、邓坤、李师傅在菜场巡查,没有看到情况准备回去。他看到刘正兵、涂某站在独一家宾馆大厅,然后涂某一个人走到邓县旁边,然后又走到他身边,他以为对方要和他说什么,但是对方没有说话就走了。突然发现芳草路菜场出现了很多很像社会上流氓的人上来要打他们,他们往景某名郡菜场逃。但对方还依然在后面追着打,一直追到菜场办公室才走。在追赶途中,他被一个人打了一拳,打在背上。叔叔邓某1和在办公室里,就带着他、邓县、邓坤、徐某和李师傅一起到芳草路找打他的人。他、邓某1和、邓县、邓坤、徐某带了铁根。后面他父亲邓有和、堂哥邓某2、表哥饶某、表侄子吕男男、母亲熊某、婶婶徐银选也过来了。他们发现一个追打他的人在独一家宾馆内,其中刘正兵也在。于是他就想进去找那个人。但是很多人在宾馆内堵门不让他们进去。他们当时情绪比较激动,他、邓某1和、邓县、邓坤、徐某用铁棍把宾馆的玻璃门给砸碎了。离开后发现刘正兵有一辆黑色本田CRV停在芳草路与金某二路交界处,于是把这辆车给砸了。他和邓县被打了。他怀疑打他的人是刘正兵和涂某叫来的流氓。经辨认,辨认出刘正兵、涂某。15、被告人邓县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6年4月20日早上,他们看到独一家宾馆门口站了很多人,站在后面的人好像还拿了鱼叉,猜测对方可能要动手。因为独一家宾馆老板刘正兵也是芳草路菜场老板。涂某、刘正兵和20多个混混在一起,涂某看到他们故意紧挨朝他身边过了一下,对方菜场的十五六人就追过来打他们。他跟其中的人交手了,但是对方人多,他们打不过。他们就往办公室跑,对方还是一路追。他和邓凯涛、邓坤、饶某、邓某1和拿了钢管去找对方,对方就躲进独一家宾馆,他们就将宾馆大门的二片钢化玻璃打破了,砸了二家肉摊的灯,还将刘正兵的汽车玻璃砸掉了。经辨认,辨认出刘正兵、涂某。16、被告人邓坤的供述,供认2016年4月20日早上,他和邓县、邓凯涛等人去芳草路圆盘看有无人摆摊,刘正兵和20多个小混混相隔一米站在一起,涂某拿条香烟朝那些年轻人走过去,他们准备回来时被20多个男子追着打,他们就往办公室跑,在办公室旁边双方打起来。他和邓某1和、邓县、邓凯涛、徐某、邓某4等人追对方到独一家酒店,对方躲着不出来,他们就将酒店大门和一辆本田越野轿车砸掉了。经辨认,辨认出刘正兵、涂某。上述证据,已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控辩双方争议的2016年4月20日的事件定性为聚众斗殴是否准确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刘正兵的供述、证人刘某2、刘某3的证言、开房押金单及监控视频共同证实了2016年4月19日冲突发生后,被告人刘正兵与涂某等人为防止在次日可能发生的冲突中处于不利地位,提前纠集众多社会青年守候于独一家宾馆,并指使这些社会青年无端地对路过独一家宾馆附近的邓县、邓凯涛、邓坤实施追逐殴打。可见,被告人刘正兵有聚众的故意,也有指使聚众对象与他人殴斗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邓坤、邓县、邓凯涛在遭受刘正兵纠集的社会青年追打之后,与邓某1和等人持钢管、鱼叉等工具反追上述社会青年,在社会青年四处躲避后继续追赶至躲藏地点独一家宾馆,对刘正兵、李某1、刘某2等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并造成了刘某2、李某1受伤的结果,并在不足以泄愤的情况下打砸了宾馆玻璃、附近菜摊及刘正兵的车辆。综观被告人邓县、邓坤、邓凯涛等人的上述行为,其聚众持械反击并肆意打砸已经严重逾越了正当合法的维权界限,与被告人刘正兵等人的聚众殴打行为并无区别,其行为仅用故意毁坏财物来评价显然不足以评价其整体行为的性质。故被告人邓县、邓坤、邓凯涛作为上述聚众斗殴行为的积极参加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另外,从监控视频来看,本案聚众斗殴发生的地点为人流量大、社会生活交往频繁的菜市场附近,应认定为公共场所。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正兵与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正兵与他人共同邀集多人,准备工具意与他人对殴,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造成了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其行为又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邓县、邓坤、邓凯涛与他人共同在公共场所与他人斗殴,打砸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372元,造成了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被告人刘正兵故意伤害另致一人轻微伤,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准备工具并邀集大量不良社会青年参与,均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对故意伤害对象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县、邓坤、邓凯涛持械聚众斗殴,打砸财物价值13372元,并打砸菜摊,均可酌情从重处罚;其赔偿了对方的财物损失,被告人刘正兵一方对本案聚众斗殴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对该三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均可依法减轻处罚。四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各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邓县、邓坤、邓凯涛的辩护人提出的刘正兵一方有过错的意见,均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邓县、邓凯涛、邓坤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正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二、被告人邓县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邓凯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邓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 凤人民陪审员 黄凤梅人民陪审员 熊莲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璇书 记 员 王海波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