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6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匡平与王耿、王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平,王耿,王劲,汪凤琪,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斯迪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友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德美达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华中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湖北康家建材装饰广场有限公司,武汉人和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人和天下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682-5号申请执行人匡平,男,土家族,1988年7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王耿,男,汉族,1963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王劲,女,汉族,1961年5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汪凤琪,男,汉族,1973年2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七号。法定代表人王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斯迪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五福路70号。法定代表人杨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友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五福路70号院内。法定代表人汪雪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德美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丹水池生产资料市场商5厅5—155号。法定代表人肖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华中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创业大楼。法定代表人王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康家建材装饰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31号(凯旋门广场B座21层)。法定代表人陈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市场交易5厅155号。法定代表人汪凤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人和天下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鼓架村1号。法定代表人王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1日-12日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王劲名下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利济路8号银丰富苑24层2808室、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徐东花园三期A区3-2-1-15号、3-2-1-2号、3-2-1304号、3-2-1-13号的房产及项下土地使用权。同日,张国伟(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112.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武汉市硚口区利济路8号银丰富苑24层2808室、王安静(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30.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徐东花园三期A区3-2-1-15号、李京兰(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305.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徐东花园三期A区3-2-1304号和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徐东花园三期A区3-2-1-2号、罗开胜(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30.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徐东花园三期A区3-2-1-13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劲名下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利济路8号银丰富苑24层2808室(房产所有权证号市2013022623)、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徐东花园三期A区3-2-1-15号(面积23.5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130100794)、3-2-1-2号(面积37.3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13010795)、3-2-1304号(面积179.6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13010796)、3-2-1-13号(面积19.3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13010799)房地产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王劲名下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利济路8号银丰富苑24层2808室以成交价人民币112.2万元过户到张国伟(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将被执行人王劲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徐东花园三期A区3-2-1-15号以成交价人民币30.6万元过户到王安静(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将被执行人王劲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徐东花园三期A区3-2-1304号以人民币255.5万元过户到李京兰(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将被执行人王劲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徐东花园三期A区3-2-1-2号以人民币50万元过户到李京兰(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将被执行人王劲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徐东花园三期A区3-2-1-13号以成交价人民币21.85万元过户到罗开胜(公民身份号码:)名下。上述五套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严继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