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张学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张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负责人:李广鑫,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学玲,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学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学玲银行存款33734.2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松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