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钟小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钟小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48号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墨玉南路888号907室。法定代表人:ZHANGXUAN,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宇明,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小勇,男,汉族,1973年10月16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小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廷庆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人民陪审员 曾令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媛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