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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5执异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淑菊、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菊,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京东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25执异36号案外人:王兴川,男,1968年1月生,汉族,现住滦南县。申请执行人:刘淑菊,女,1964年11月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倴城镇中大街38号。法定代表人:徐耀东。被执行人:唐山京东医院,住所地:滦南县倴城镇中大街北侧。法定代表人:徐耀东。刘淑菊与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京东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冀02执14980号执行裁定书,案外人王兴川对该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兴川称:王兴川在2014年5月份开始在被执行人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滦南县泽平庄园工地供应钢筋,工程完工后,经核算,被执行人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累计拖欠王兴川钢筋货款19729794元,按照法律规定工程款依法优先受偿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为维护王兴川的合法权益,故此王兴川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执14980号执行裁定书,并中止拍卖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泽平庄园18套房产。经审查查明:原告刘淑菊与被告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唐山京东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冀0225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淑菊借款本金360万元,并自2016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原告刘淑菊对被告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18套楼盘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唐山京东医院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刘淑菊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冀02执149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评估、拍卖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泽平庄园18套房产(详见附表)。案外人王兴川对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执14980号执行裁定书不服,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刘淑菊与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京东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6)冀02执14980号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泽平庄园18套房产,其执行行为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兴川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丽艳审判员  李春侠审判员  刘悦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於垚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