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5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樊家云与李建益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家云,李建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5971号申请执行人:樊家云,男,1945年3月25日出生,71岁,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李建益,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47岁,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樊家云与李建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民终3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款57667元,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已执行鱼款、树款共计37800余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待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线索时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案件的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从柏审判员 董作利审判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金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