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上海威启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与孙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威启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孙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54号原告上海威启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与阜王路交口海丰世纪广场1幢A1203号。被告孙杰,男,汉族,1979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孙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威启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威启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耀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