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孔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35号申请执行人:孔某某,女,1973年9月出生,汉族,住泗水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89年2月出生,汉族,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张某进行财产状况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无存款且申请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士伟审判员 徐 霞审判员 张延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