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157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东创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东创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157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冯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东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张湾乡四营工业园(振鼎公司西侧)。法定代表人郭宝珍,该公司经理。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东创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连商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东创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157号,执行依据:(2015)连商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