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13民初4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春仁与沙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仁,沙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4396号原告刘春仁,男,194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沙学斌,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仁诉被告沙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仁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春仁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80元(原告已预交),返还原告刘春仁1640元。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刘建军审判员 苗永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艺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