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民初4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春仁与沙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仁,沙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4396号原告刘春仁,男,194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沙学斌,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仁诉被告沙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仁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春仁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80元(原告已预交),返还原告刘春仁1640元。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刘建军审判员 苗永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艺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