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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缪正洪与石嘴山市银龙煤炭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正洪,石嘴山市银龙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689号原告:缪正洪,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银川市。被告:石嘴山市银龙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陈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缪正洪与被告石嘴山市银龙煤炭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缪正洪诉称,2016年7月14日原告被被告单位聘用从事法务工作。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原告积极工作,在需要外出用车时被告能及时派车。至2017年元月,被告不给原告派车使用,要求原告自己解决用车问题,产生费用由原告先行垫付后回被告公司报销。为此原告在工作中发生用车等费用后均请示被告,征得被告同意。在原告将需要报销的费用经过被告财务核实签字后,原告去找被告公司负责人陈斌签字,但陈斌故意推诿拒绝签字。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石嘴山市银龙煤炭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提交的费用报销单审核处为宁夏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会计王英民、马建平,石嘴山市银龙煤炭有限公司为宁夏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辖企业之一,同时原告开展的法律服务工作内容涵盖了宁夏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辖企业的法律事务,因此本案适格被告应为宁夏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辖法院应为宁夏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而宁夏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银川市解放西街青春财富中心,故本案管辖法院应该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被告系石嘴山市银龙煤炭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工业园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石嘴山市银龙煤炭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石嘴山市银龙煤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 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宗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