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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执异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上海徐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腾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徐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腾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邓华,虞小珍,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4执异41号案外人:沈文斌,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玲,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上海徐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蒋晓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轶,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腾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邓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浩洋,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严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鑫,男。被执行人:陈邓华,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虞小珍,女,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余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087号上海徐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腾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邓华、虞小珍、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沈文斌对执行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本院解除对系争房屋的查封。经查,根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显示,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依(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020、1021号民事裁定书对系争房屋进行了查封,目前仍处于查封状态,为第一顺位查封。2014年6月17日,本院依包括本案在内的五案民事裁定书对系争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2017年5月8日,沈文斌因(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020、1021号案件对系争房屋的查封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现该两案仍在审查过程中,尚未解除对系争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请求解除查封,应当针对已生效的查封措施。本案中,本院对系争房屋采取的查封系轮候查封,在在先查封措施未解除前,该查封并未生效,现沈文斌因本案直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尚不符合受理条件。鉴于此,沈文斌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待在先查封措施被解除后再行提出,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沈文斌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朱 翔人民陪审员  王婉娜人民陪审员  单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