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光与被告郭巍、张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郭巍,张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00号原告陈光,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被告郭巍,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被告张雨,住铁岭市银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与被告郭巍、张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光提出撤回对被告郭巍、张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李 国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吕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