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姜思龙孙宝坤苏凡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思龙,苏凡博,孙宝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048号原告姜思龙,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苏凡博,男,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孙宝坤,女,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思龙诉被告苏凡博、孙宝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思龙于2017年6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思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姜思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沙庆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梦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