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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姜思龙孙宝坤苏凡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思龙,苏凡博,孙宝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048号原告姜思龙,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苏凡博,男,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孙宝坤,女,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思龙诉被告苏凡博、孙宝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思龙于2017年6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思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姜思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沙庆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梦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