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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执17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公司、黄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公司,黄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17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293721-6。法定代表人黄炎生,董事长。住所地江西省吉水县八都南大道131号。被执行人黄智,男,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4日委托淘宝网被执行人黄智所有的赣D×××××号小车一辆。2017年5月29日,欧海兵(身份证号:)以87136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黄智所有的赣D×××××号小车一辆归买受人欧海兵所有,赣D×××××号小车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欧海兵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欧海兵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卫华审判员  王作斌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肖凌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