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执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华支行与陈加明、潘凤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华支行,陈加明,潘凤林,吴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300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华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8889630-7,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裕华小街黄海北路2号。负责人:宗丽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加明,男,1965年7月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潘凤林,女,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吴汉兵,男,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城市大丰区。关于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华支行与王陈加明、潘凤林、吴汉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大港商初字第0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查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凯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