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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柳治广与被告孙铎、丛玉杰、石瑞利、庞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治广,孙铎,丛玉杰,石瑞利,庞思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6民初1603号原告柳治广。委托代理人孙超。被告孙铎。被告丛玉杰。被告石瑞利。被告庞思敏。原告柳治广与被告孙铎、丛玉杰、石瑞利、庞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审判员白少川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治广的原告委托代理人孙超,被告石瑞利、庞思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铎、丛玉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19日被告孙铎、丛玉杰向原告柳治广借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石瑞利、庞思敏提供担保,几经索要未果。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陆万元整及2016年9月到给付之日按年化24%计算,担保人负连带责任。原告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明材料:证据1:2015年10月19日由石瑞利、庞思敏提供担保被告孙铎、丛玉杰出具的借据一张。被告石瑞利、庞思敏辩称:我为孙铎担保是事实,是我亲戚介绍我才给他担保的,我也不认识他们。我已经为他偿还了3万元。被告孙铎、丛玉杰未进行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9日被告孙铎、丛玉杰向原告柳治广借人民币6万元,并由石瑞利、庞思敏提供担保,借款期限2016年10月18日前还清本息,被告孙铎、丛玉杰向原告柳治广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柳治广人民币陆万圆整,¥60000.00元,(年利息18%)2016年10月18日前还清本息。1、担保人和借款人承担共同还款的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如到期未偿还本金及中介费、顾问费、超出一天视为违约,违约金为每日借款额百分之一。……借款人孙铎、丛玉杰,担保人石瑞利、庞思敏,借款日期2015年10月19日”。后来被告孙铎、丛玉杰按月偿还给付原告利息,总计10个月,利息计9000.00元,将2016年8月18日前利息结清。2017年3月15日被告石瑞利、庞思敏还款3万元。后来原告多次索要,四被告未偿还欠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四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孙铎、丛玉杰向原告柳治广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孙铎、丛玉杰向原告柳治广借款6万元并由被告石瑞利、庞思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孙铎、丛玉杰为原告柳治广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故原告柳治广主张被告孙铎、丛玉杰应当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孙铎、丛玉杰偿还借款期限内所欠两个月的利息1800.00元的主张,此利率按年利率18%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此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原被告按照借据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超过法律规定年利率24%的标准,但原告柳治广主张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给付符合法律规定(1200×6.5个月=7800.00元),对此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息截止到2017年5月3日,所欠本金合计60000.00+900.00元/月×2+1200元/月×6.5个月-30000.00元=39600.00元。被告石瑞利、庞思敏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对被告孙铎、丛玉杰剩余借款39600.00元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铎、丛玉杰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柳治广借款人民币本金39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7年5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石瑞利、庞思敏对以上款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柳治广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255元,由被告孙铎、丛玉杰承担3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少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美玲附页:一、《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