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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322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卫国,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某,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声凡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叶甑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