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富山与王守平、北京三惠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富山,王守平,北京三惠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978号原告:徐富山,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告:王守平,男,1981年2月6日生,汉族,武威市凉州区人,住凉州区。被告:北京三惠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一区104幢楼26A法定代表人:喻光润,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徐富山与被告王守平、北京三惠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徐富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富山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富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富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佳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