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3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蒋利娟与唐杨洋胡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利娟,唐杨洋,胡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3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利娟,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均发,重庆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杨洋,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月,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胡豪,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均发,重庆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蒋利娟因与被上诉人唐杨洋、原审被告胡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17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蒋利娟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决定,同意其缓交,在结案前交清。2017年5月11日,本院以(2017)渝05民终3203号《补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蒋利娟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188元,期满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蒋利娟仍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蒋利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秀良审 判 员 王丽丹代理审判员 吴跃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邹春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