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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恢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恢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侯某。申请执行人彭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晋民初字第005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某履行生效的判决。但被执行人彭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人彭某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王志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